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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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无外乎三点,夫妻感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而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诉讼中的关键。
《在民法典》中也规定了一些确认感情破裂法院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的情形,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也包含许多法院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的情形。
1、有配偶者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6、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未建立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的;
8、包办的婚姻,婚后一方提出离婚,但未建立夫妻感情的;
9、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0、离婚诉讼开庭缺席,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如果另一方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11、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2、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的;
除了以上这些情形,我们还要注意的就是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时故意隐瞒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1、重婚的婚姻无效。
2、夫妻二人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无效(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无效。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遇到以上情况,一定要记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