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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规定的继承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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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规定的继承时效问题

发布日期:2018-07-29 00:00 来源:http://www.sdhunyin.com 点击: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继承法第25条又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继承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按 法律规定,只要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那么就可以被认为接受继承。因此,这种情况下, (1)只要独占遗产的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不和其他继承人共同拥有继承遗产,其他的继承人就依然和该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财产。 除非这个继承人明确表示独占,这个时候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就受到了侵犯,也就是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之日。(2)因为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为继承人共有,该遗产被其中某一个继承人独自管理和使用,但并未表示要拒绝其他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分割,故在其他继承人主张分割前,并未产生继承纠纷,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 按继承法规定,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应该在2年内诉讼,如有特殊情况,可在20年内诉讼,故虽然几年都没要求分割,但并没过继承诉讼时效。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如果遗产被一人占着,而其他继承人不知道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的事实,导致几年内没有提出分割遗产的要求,那么,这属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没有尽到法定通知义务,致使其他继承人不知道自己继承权利被侵犯。因此,其他继承人可以自其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2年内提起继承权纠纷诉讼,但如果独占超过了20年,不管其他继承人知不知道继承权受侵害的事实,都自然丧失继承权,这就是最长时效的规定,这种情况都不得再要求继承权。

   如果其他继承人早已知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答应遗产由一继承人暂住使用,且好几年也不提及遗产分割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已经丧失继承权,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其他继承人若不对是否放弃继承作表示,那么依法应当认定其继续享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已经归继承人所有,在未分割前处于继承人的共同所有状态,在共同共有财产关系存续期间,实际上继承人主张的是遗产分割请求权,亦属于物权的一种,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按我国遗产分割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限制分割的前提下,合法继承人可随时行使遗产分割请求权,《继承法》所说的诉讼时效指的是继承权纠纷,而不是针对遗产分割的。由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对继承权均未提出异议也未表示放弃,表明已经共同取得了遗产的物权(《物权法》29条),共同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限制,共有人随时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所以双方之间的纠纷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共有人仍可提出分割遗产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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