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标题-1.png  欢迎致电

18563708776

济南婚姻,山东离婚案,济南离婚案

律师团队

联系我们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手机:18563708776

邮箱:lawyercxf@163.com


为断绝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受法律保护吗?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为断绝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受法律保护吗?

发布日期:2021-10-17 00:00 来源:http://www.sdhunyin.com 点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断绝婚外同居关系而订立的补偿协议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若没有法律效力,有配偶一方履行后悔后,要求另一方返还已支付的补偿金,法院会不会支持呢?


最高院释疑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

山东离婚案

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给付一方配偶的财产权益。

基于赠与人给付原因的不合法与受赠人接受赠与的不合法,原则上应确认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尚未给付的不得请求支付的尺度。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者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经支付的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如果有配偶者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给付,合法配偶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6月出版


相关标签:山东离婚案

最近浏览:

微信图片_20240221141612 副2.jpg

C
在线客服
二维码

扫一扫,添加微信

分享
欢迎给我们留言
请在此输入留言内容,我们会尽快与您联系。
姓名
联系人
电话
座机/手机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