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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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双方均是XXXX局职工,原告在职,被告已经退休。1992年原告所在单位福利分房,按照政策规定,已有住房的不得参加分房,原告符合分房条件,但考虑到被告年迈体衰,需要由原告照顾,想购买单位的低层楼房,但政策是只能年龄较大的职工才能购买低楼层的住房。经过与单位沟通,单位同意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实际产权属于原告,所有与涉案房屋的款项和手续均由原告缴纳办理,且原告此后不得再参加单位的福利分房。分到房屋后,原告经过装修并实际占有居住。请求依法确认位于X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接受原告委托后,承办律师积极收集了原告缴纳购房款收据、物业缴费单据、有线电视费单据、水电费单据、煤气费单据以及单位出具的买房经过的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借名买房原告一直持续居住的事实。本案经开庭审理,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原告应为实际买房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将本案房产过户至其名下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