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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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于XX年X月X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意见分歧较大,故诉至法院。双方共同财产:
1、被告父母付首付,双方婚后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一套,
2、被告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商品房一套。
3、双方婚后购买的小汽车一辆。
高律师代理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分割婚后双方购买的住房,虽然住房首付20余万元是被告父母出资,但是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是其父母对被告单方面的赠与,应视为对男女双方的赠与,因此此房应平均分割。2、要求分割被告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的共同还贷部分及升值部分的比例。3、要求平均分割双方婚后购买的汽车。案件调解结案,调解协议维护了原告的权益,原告得到了一套住房,价值100余万元。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